借款到期未还再续借
本金如何计算?
张先生:我于年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我无力还本付息,经双方协商,由我续借一年,赵某将我之前出具的借据销毁,由我重新为赵某出具借据,借款金额写为11万元,年利率为10%。现赵某向我索要借款,并以11万元作为本金,按照10%计算利息,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李律师:要看赵某让你偿还的本息之和是否超过了以10万元为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若超过,则超过部分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职业打假人购买变质食品
能否拒绝赔偿
孟先生:我在小区门口经营了一家超市,出售日用百货、包装食品、粮油米面等,经营对象主要为小区住户。上个月有一外地人王某,多次从我超市购买大米,后以大米生虫向我索赔,我怀疑他是职业打假人,我能否拒绝赔偿?
李律师: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外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吃了外卖食物中毒
能否要求店家赔偿?
王女士:前几日我在外卖APP上点了一份酸菜鱼,食用后,于当天夜间开始感到腹部疼痛,同时出现持续性的恶心、反胃、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因店家尚未营业,我将上述食物中毒症状向外卖平台在线客服方面反馈,同时给店家留言。后因症状无法缓解,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共花费医药费元。现店家拒不赔偿,我该如何维权?
李律师:作为从事餐饮经营的商户,其制作出售的餐品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离婚纠纷中
哪些情况可要求赔偿?
夏女士:我和老公范某登记结婚10年了,婚姻期间范某经常对我打骂实施家庭暴力,范某也经常酗酒、赌博,我现在想起诉离婚,我能不能要求范某对我进行损害赔偿?
李律师:无过错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徐报融媒记者*整理
■5月31日值班律师
张昌松
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
晨报法律援助团成员单位、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长期担任国有大型企业和行*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办理公司法、交通事故、劳动法等诉讼案件,并具备丰富的大客户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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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都市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