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当以“妨碍公务罪”论处
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采访也是“执行公务”,就和警察的调查办案是“执行公务”类似。殴打,就是妨碍公务,其罪行也当如同“袭警”一样论处。
近期东莞接连发生几起殴打事件,为此,中央和地方数家驻莞媒体共同致函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请求*府采取措施进一步善待媒体、维护权益。刘志庚书记获悉后高度重视,并批示关心、尊重、善待媒体是东莞市委、市*府的基本职责和要求,将向东莞全市下发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的意见。
其实不光在东莞,在全国范围内,近几年挨打事件也时有发生,且很多都是在正常采访过程中被打。殴打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一方面源自于有些人、有些单位习惯了捂着事实真相,本能地将挡在门外,不想让媒体报道,不想让公众知情,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手段,千方百计阻挠采访;另一方面也和有些地方和单位对采访权的保护不够完善、对侵犯采访权的惩治不力有关。
不是去寻衅挑事的,而是去采访报道的,是将客观事实告知于公众的。法律赋予了采访权,正常的采访理应受到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在这方面,出版总署2007年就专门下发《关于保障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强调“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而很多地方也出台了相关规定,为采访权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的采访权是一种公权,它与普通民众之私权不同,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其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而,的履行职责也是在执行一种“公务”。不久前宣判的“山西警察进京抓女”案,某媒体的身份即被法院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既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的正常采访行为就应被认定为是在“执行公务”。
既然采访也是“执行公务”,那么从本质上来说,正常的采访和警察的调查办案就没有什么区别,殴打,就是妨碍公务,其罪行就当如同“袭警”一样论处。
遗憾的是,现实中,很少有人将阻碍采访、围殴的性质视为妨碍公务、罪同袭警。自身安全尚且难保,还谈何舆论监督!鉴于此,不妨考虑以妨碍公务罪论处殴打的恶行,为保障舆论监督权创造最起码的条件。(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