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遇到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一位从业的小伙伴被客户问到:
“医疗险里都有既往症不赔,我小时候拉肚子,长大了得肠胃炎住院,算既往症吗”
按照正常理解,这当然不算“既往症”。
毕竟感冒发烧拉肚子几乎每个人都经历过。如果这也被算作“既往症”,那医疗险几乎没什么可以保。
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理解“既往症”这个名词呢?
通俗点来讲,既往症就是在投保以前,身体上已经出现的病症。
当然,在保险合同的条款里面,对既往症的解释会更严谨,比如:
第(1)(2)条其实比较容易理解,比如小A有高血压,通过治疗,服药把血压控制住了,平时生活,工作一切正常。
但是,这不代表小A痊愈了。
高血压是慢性病,小A后期仍需持续吃药维持血压稳定。所以这种情况,“高血压”就属于既往症。
那么第(3)条,什么叫做“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是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很简单,举个例子,比方说小A是一名残疾人,缺一条胳膊。
那医院留下过治疗记录,那么他这种情况也应当属于既往症。
从既往症的定义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并非所有的病史都会被当做既往症来处理。
因为既往症是针对“长期治疗未间断、症状持续存在”的病史,对于已经完全康复,无复发风险,无需后期治疗的疾病来说,就不应该被认定为“既往症”。
所以说,像小时候拉肚子,感冒发烧这种,自然不算既往症啦。
那么,如果有些疾病是已经治疗结束,无需后续治疗,但是又有复发风险的,怎么算呢?
比方说像“乳腺结节”,这种疾病可以通过手术进行切除,切除以后,无需后期治疗。但是呢,这类疾病又很容易复发。
那么如何判断这种是否属于既往症呢?
保司一般会要求术后半年,复查超声无异常,无复发,那么就可以当做健康体,不会当做既往症处理啦(实际上,这也是乳腺结节在医疗险的核保规则)
对于既往症的认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就是该病史是否触及产品健康告知。
其实现在市面上不同医疗险产品健康告知的区别非常大。有些很严格,问得很细。有的很宽松,问得很少。
如果触及健康告知,就需要如实告知并且核保,核保结果为标准体,那么以后不会当既往症处理,发生相关的疾病治疗还能报销。
那么如果不触及告知呢?
不触及告知,那么病史无需告知。既往病史是不是可以赔?
不一定的。有些公司产品健康告知宽松,很多疾病没问,但是这些疾病依旧可以当做既往症除外掉。
对医疗险来说,健康告知宽松,对消费者未必是好事。所以监管部门最新下发的《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
严禁保险公司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
好啦,最后一个小问题,聪明的小伙伴可以试着解答一下:
小A因急性肺炎住院3天,痊愈后出院,无需复查和治疗。
小B今年体检有甲状腺囊肿,分级2级。
现在买医疗险,急性肺炎需要告知吗?是否会被当做既往症?甲状腺囊肿呢?
该医疗险产品健康告知如下(重点已经标出来啦):
波大就赔!太平这款保险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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