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肠胃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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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2/15 16:24:00
北京皮肤科治疗医院 http://news.39.net/bjzkhbzy/180906/6508755.html

专业保险

理性消费

健康保险不断普及,随之而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遭到拒赔的情况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为了能够减少索赔时的纠纷,保险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健康告知事项。

陈老师最近就收到了很多咨询,都是问这样或者那样的情况是否需要告知,今天就给大家梳理一下健康告知的注意事项。

保险法对健康告知的要求

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询问事项的义务,并且不只限于健康状况,包括财务状况、收入来源等只要是保险公司询问的事项都有如实告知义务。因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行为属于“邀约”行为,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资料来决定承保与否,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会影响核保结论,也就是影响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之一。

我们来看看《保险法》的几个条文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看了这个,很多人就开始紧张了,这是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吗,要把知道的都说出来,万一遗漏了,保险公司就要故意不赔给我了!其实并不是这样的。

看看下面这一条:

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责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除外。

这一条实际上已经很明确了。我们来进一步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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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大家在投保的时候一定需要填写投保单,单子上的内容除了基本信息、账号信息、购买产品信息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健康询问事项。询问事项的多少取决于保障范围,相对来说,意外险寿险重疾险医疗险。在填写该事项时往往是简单的“是与否”的选择,很多人都是非常粗略的看一下就选择的“否”,这样的操作显然是不对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仅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有告知义务,而这种告知义务也是“有限”的,简单说就是保险公司问的就说,不问的就不说,问的不太明确的也不用说。我的某些情况到底是否需要告知,实际上首先取决于保险公司是怎么问的。看一下下面的例子。

这是非常明确且具体的一个询问事项,首先限定了时间--2年内,其次限定了项目--14项检查指标是否有异常,或者是否正在等待检查结果。那么如果都没有就选择“否”,有一项异常,就提供异常结果情况。

并不是有一点异常就会直接被拒保,保险公司会根据结果和所购买产品的风险性来进行核算,最终给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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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这一个

更是明确了不需要告知的检查手术或住院的情况,也就是如果因为剖腹产、顺产、鼻炎、急性肠胃炎、肺炎、上呼吸道感染住院治疗是不需要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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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对个人健康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和定期体检的普及,很多情况虽然并不需要治疗,但是体检报告上都会报异常,如上图所示的甲状腺结节、腰间盘突出、胃溃疡等情况。如果你所购买的产品,健康告知涉及到这个内容,而你在前期的体检或者其他检查中出现了异常报告,并且你已经知晓,那么就必须要在投保单上如实告知,并提供检查结果供核保参考。这个时候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听信谗言,例如“某某体检中心的检查保险公司调查员调查不到”,“超过两年或五年的检查保险公司不会去调查”等等,这些都是不可信的。你需要做的就是如实告知,等待核保结论。

所以我们在选择产品的时候,除了要看保险责任和费率以外,也需要认真阅读健康告知询问事项。每家公司不同的产品询问事项多少、范围大小都有非常多的不同。

看下面这两个询问内容

以上两种在询问看似雷同,其实有很大的不同,第一种要比第二种更严格,第一种的询问方式,只要你做过这些检查,就要填写“是”,填写是的结局,就是你的保单会从自动核保进入人工核保,进而你需要对填写是的项目提供资料。而第二种需要有检查结果异常才需要填写“是”。所以在投保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并如实回答。尽量选择询问事项明确且相对宽松的产品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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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法》对于询问事项的方式也也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不能有“概括性的条款”,不能说只“您过去两年内是否有指标异常”,而要明确指出是哪些具体的指标。

举个例子:

这个询问事项当中的“其他检查项目”,实际上就是概括性条款,是可以不回答的。

“过去五年是否曾住院检查或者治疗”

这种询问方式过于宽泛,在未来纠纷处理时给保险公司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间,但是也未必能的得到法院的支持。

类似这样的问题会引起很多争议,给后续理赔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有这样的询问方式,说明保险的目的两方面,第一尽可能多的获得客户的就诊资料,以评估健康风险,要么就是给自己后期操作留有空间。

我的建议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客户的选择权就是最大的权力,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产品,放弃那些对自己不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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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疾病和手术,大家也不必担心,即使告知了也不会影响核保,例如那些经过治疗不会演变成慢性病、重大疾病、不会引起后遗症的问题,都不必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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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是有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感觉,因为投保的时候填个单子交上钱就可以了,其实对于健康体确实很简单,但是也很大一部分人出现了一些症状和疾病,在投保时屡次遭到拒绝,投保无门,这样的人就不会觉得“投保容易”了。所以说,买保险要趁早。而且不能留有侥幸心里。在理赔端调查事故合理性的时候,会根据材料的线索进行调查。有人说,调查员只会针对两年内出险的客户进行调查,超过两年就不会查了。其实这并不完全正确。一个案子,到底是否需要深入调查,是需要根据事故发生后提供的资料中的线索。例如你的病例资料,事故报告,交通事故报告等等。并且在事故认定过程中,受益人是有义务配合调查的。

之所以调查员会对承保两年内出险的案件深入调查,是因为对于终身型产品,两年内出险就属于短期出险了,具有巨大的道德风险,所以会重点调查。什么道德风险呢,就是倒签单,就是买保险之前就已经生病,买保险之前就已经出险残障情况等,实际上就是骗保的行为,这种情况确实不在少数。对于承保时间5年甚至更长的保单,道德风险相对较低,出险以后也是需要调查的,调查深度要取决于案件的线索,如果有线索提示疑点,就会继续调查。

很多人觉得保险理赔调查就是故意找问题拒赔,其实这是有偏见的理解。现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各家公司都在不断寻求服务端的满意度,所以对于理赔也推出了很多便捷的举措。对于不诚实的投被保险人的调查,也是对于诚实投被保险人的保护,因为保险理赔金,来自于所有客户所交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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