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日,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万和村的权先生致电看广元新闻热线反映,称他在万缘一家超市购买的雪花酥已过期半个月,老婆和母亲吃了肚子疼,希望超市方给予补偿。
雪花酥吃了肚子疼
原来过期半个月
权先生介绍,近日孩子生病,医院照顾孩子输液,16日晚6时许,他在万缘一家超市花费22.5元买了馒头和一袋雪花酥准备给她们当晚饭。
“先是我母亲吃,过了大概半小时后,她就出现了肚子疼和胃痛。”权先生说,紧接着老婆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婆媳俩呕吐不止。
权先生介绍,雪花酥为盒装,价钱为5.3元,一盒三袋,每袋一片,母亲和老婆都只吃了一袋。出现呕吐情况后,权先生赶紧查雪花酥生产日期。这才发现,原来雪花酥已经过期半个月。
查看权先生提供的雪花酥包装袋,记者看见,上面清晰显示生产日期为年8月1日,保质期6个月。按照日期计算,年2月1日过保质期。
提出赔偿经济补偿元
超市方觉得太高
“我老婆和母亲为照顾生病的孩子,一天都没有吃饭,就是吃了超市购买的过期食品才出现的症状,超市应该负责。”为了讨要说法,当晚9时许,权先生来到超市说明情况,工作人员告知负责人已经下班,并很快关了门。
当晚11时许,权先生老婆和母亲医院进行了治疗,做了血常规等一系列检查后,医生表示可能系吃了不干净食物导致的急性肠胃炎。之后,医生为婆媳俩开了一些西药,总共花费余元。
第二天,权先生再次来到超市进行维权,可是超市相关负责人态度很消极。
“误工费、医药费、车补费等一系列费用加起来,我希望超市赔偿元。”权先生表示,老婆生病后就不能母乳喂养儿子,购买奶粉也是一笔开销。
对于权先生的赔偿要求,超市方刘姓负责人觉得元的经济赔偿太高。刘姓负责人称,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上午,医院对权先生的母亲和老婆进行了看望,提出赔偿元和医药费,但是权先生和家人都不同意。
赔偿消费者元
执法部门将对超市进行处理
因分歧过大,18日上午,双方来到了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万缘市场监督管理所调解处理。最终,超市方答应赔偿权先生元,权先生和家人也表示同意。
针对该情况,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万缘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解*回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具体赔偿金额,双方可自行约定,如果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解*告诉记者,针对该超市售卖过期雪花酥的情况,他们将进行调查,然后做出相应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过期食品但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刘汶进
责任编辑:吴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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